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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5-31 09:17:56

各学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完善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教育部决定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成果转化工作特色鲜明、转化协同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高校,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及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

(二)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要求:

1.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完备,操作性好;

2.已拥有一批能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平台,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

3.与地方、行业有深入的协同创新并取得积极效果,有典型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案例。

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编制认定申请书,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申请的基地经主管部门同意,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

(二)组织论证。教育部成立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基地开展咨询论证或实地调研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三)立项认定。对通过专家论证同意认定的地方或高校,经教育部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四)监测评估。经立项认定的基地,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次年131日之前)向教育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开展工作、创新举措、取得成效、示范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教育部按照基地确定的任务与规划,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每四年组织一次评估,主要依据是年度报告资料。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基地,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三、申请材料及时间: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同意,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

申报时间:2018年6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

            2.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

                  3.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