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2020-07-12 10:24: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2018年9月10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需要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的项目变更。

  本规程所称项目变更是指与项目相关的人员、单位、资助期限、拨款计划、资金预算等的变更,以及项目终止和撤销。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及时的原则实施项目变更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依托单位应当通知项目负责人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变更的决定,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保证变更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项目变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项目变更申请;

  (二)依申请批准项目变更或者直接决定项目变更;

  (三)通知依托单位项目变更的决定;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变更内容和适用情形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变更包含以下内容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

  (二)参与者;

  (三)依托单位;

  (四)合作研究单位;

  (五)延期;

  (六)终止;

  (七)撤销;

  (八)拨款计划;

  (九)资金预算总额;

  (十)其他。

  以上所有变更都应当符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各类项目变更要求详见附表1。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包含项目负责人更换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更正。

  依托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更换: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的参与者,具有该类型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与承担规定。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信息更正:

  (一)项目负责人更名的;

  (二)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个人相关信息需进行勘误的。

  第八条 参与者变更包含参与者退出、新增和参与者信息更正。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退出或者新增仅适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情形。参与者中的学生更换无需提交参与者退出或者新增的变更申请。参与者顺序不可变更。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参与者信息更正的申请:

  (一)需要更名的;

  (二)调入另一工作单位的;

  (三)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个人相关信息需要进行勘误的。

  第九条 依托单位变更仅适用于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项目需要在调入后的依托单位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合作研究单位变更一般适用以下情形:

  (一)因依托单位变更引起的合作研究单位变更;

  (二)因参与者退出或者新增引起的合作研究单位变更;

  (三)因参与者工作单位变更引起的合作研究单位变更。

  第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应当为整年且不得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项目延期的要求不尽相同,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

  (四)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调动,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就变更依托单位协商不一致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也可以主动申请撤销项目:

  (一)在申请阶段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

  (二)受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拨款计划变更包含暂缓拨付资金和解除暂缓拨付资金。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一)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单位,但手续尚未完成的;

  (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不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三)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项目材料的;

  (五)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六)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侵占、挪用资助项目资金的。

  有上述第(二)至(六)项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还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解除暂缓拨付资金:

  (一)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单位手续已完成,已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的;

  (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受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后,已按期改正的。

  第十五条 资金预算总额变更是指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需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的项目预算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重大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六条 本规程所述其他变更是指除第七至十五条之外,仅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的其他项目变更情形。

第三章  项目变更发起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发起项目变更。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和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职能局(室)为项目管理部门。不同项目类型对应的项目管理部门详见附表2。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本规程第六条第(一)至(七)项的项目变更申请,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变更书面申请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负责人无法提出或者不愿主动提出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提出变更时,可以提出本规程第六条第(一)项中项目负责人更换以及第(三)、(六)、(七)项的项目变更申请,并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决定本规程第六条第(六)至(十)的项目变更,由项目管理部门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并提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复核。

  对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变更,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履行相关复核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限开始前,仅能做暂缓拨付资金和撤销项目的变更。项目准予结题后,仅能做撤销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的发起者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向下一审核环节提交项目变更材料,包含电子和纸质的项目变更申请与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与审批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申请与审批表》应当使用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一致;

  (二)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与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变更依托单位的还应当加盖变更后的依托单位公章;

  (三)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签字或者项目负责人不愿主动签字的,依托单位应当备注说明。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的纸质附件材料,详见附表3。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变更材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核和复核。

  仅涉及本规程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的项目变更,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

  涉及本规程第六条第(三)、(六)至(十)项的项目变更,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计划局复核后生效。

  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变更还应当经国际合作局复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国际合作局和计划局应当审查项目变更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规性以及手续完备性。项目变更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要点详见附表4。

  项目管理部门发现项目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依托单位修改或者补齐。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定项目主管处的项目主任和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专人负责本部门项目变更的录入、审核与复核,其管理权限设置应当与项目审批权限设置一致。

  前款中的综合处包括科学部的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职能局(室)的综合处、局秘以及外事计划处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计划局应当指定业务处经办人和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专人负责本规程第六条第(三)、(六)至(十)项所涉及项目变更的复核,其管理权限设置应当与项目审批权限设置一致。

  国际合作局应当要求地区处和部门负责人按上述有关规定对科学部提交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变更材料进行复核,提交计划局。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规程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的项目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每个月集中审查,部门负责人于月底前完成复核与批准;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上述项目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国际合作局,国际合作局部门负责人复核后生效。

  对于本规程第六条第(三)、(六)至(十)项的项目变更,项目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应当于单月10日前将本部门项目变更材料提交计划局。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上述项目变更,项目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应当于单月5日前将本部门项目变更材料提交国际合作局;国际合作局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于单月10日前提交计划局。

  对于项目管理部门或者国际合作局提交的项目变更材料,计划局应当于单月30日前完成复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国际合作局和计划局应当要求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依次确认电子文件,并在《申请与审批表》纸质文件上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国际合作局和计划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中止审查程序,责成相关人员及时修正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类型、变更内容和变更发起主体的不同,项目变更流程分为10种,详见流程图1-10。

第四章 通知及资金退回

  第三十二条 对本规程第六条第(三)、(六)至(十)项的项目变更申请决定予以变更的,由计划局负责制作项目变更批准文件,并发至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以下简称财务局)。

  第三十三条 计划局应当要求业务处经办人对已经完成审查程序并决定予以变更的项目,按项目类型汇总形成项目变更汇总表和项目变更清单,连同项目变更批准公文生成项目变更批准文件,经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综合处复核;综合处负责人复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变更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依托单位,不予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因,必要时给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涉及终止、撤销的,书面通知中应当包含退回金额和时限要求。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上网查询项目变更申请的审查进度。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或者撤销项目的全部已拨付资金。对于2014年及以前批准的项目,终止后退回全部结余资金,撤销后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对于2015年及以后批准的项目,终止后仅退回结余的直接费用,撤销后退回已拨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财务局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记录收到的依托单位退回资金。

  依托单位未按要求退回资金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从下一年度该单位间接费用拨款中扣缴应当退回的金额。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的退回资金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与审批表》以及附件材料存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