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2020-07-10 20:0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等竞争性程序资助的、用于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著作出版和宣传普及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汇聚全市社科界力量,进一步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为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库”作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市社科规划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常规性课题、后期资助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

(二)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社会科学新型智库建设;

(三)市社科联研究课题;

(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包括市级社科普及基地项目建设、市社科普及周活动、社科普及读物出版以及其他社科普及宣传等社科普及活动;

(五)社会科学学术活动, 包括市属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主要有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等;

(六)市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

(七)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调研项目和重要活动等。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上述各类项目的承担者。对于应用研究类项目,非市属单位的承担者原则上应承担研究我市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课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发布申报通知。市社科联根据各类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于前一年或当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经各级社科联组织、社团和教学科研机构初审、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社科联。

第八条 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方向;

(二)申报的项目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理论创新和宣传普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项目承担方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或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社科普及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

(四)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上一级别或同一级别财政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报公示。各类项目申报截止后,市社科联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后,在杭州社科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项目评审。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市社科联从省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采取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也可委托外省市社科联组织异地匿名评审。市委市府重大委托或交办活动项目可使用简易评审程序审议决定,采用定向委托、专家评审、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立项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社科联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杭州社科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社科联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在杭州社科网公开发布立项通知,并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补助通知。

第十三条 签订立项协议。各项目立项后,市社科联或市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目标、预期成果、完成时限和资助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情况公示。各类项目完成后,市社科联在杭州社科网对各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标准、拨付、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标准。市社科规划重大课题资助标准为210万,常规性课题资助标准为0.53万,专项课题资助标准为1-5万。市社科联课题资助标准为0.5-3万。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标准为每年10万。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项目资助标准为1-3万。社科普及讲座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级财政有关讲课费规定标准。社科普及读物、学术性著作出版资助标准为0.5-5万。学术活动(包括会议、论坛等)资助标准为:全国性活动,正式代表50人以上的资助不超过5万元;50人以下的资助不超过2万元。区域性活动,正式代表50人以上的不超过3万元,50人以下的资助不超过1万。

市委市政府交办项目、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项目资助标准由市社科联党组另行研究决定,在与上个资助期相当的资助总额内统筹各项资助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补助等方式。其中常规性课题项目经费一般采取分期拨付办法,项目立项后拨付 40%,结题后拨付 60%;其他项目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上述经费一律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课题研究和财政制度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定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督的法人责任,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帐核算,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社科联及项目承担单位将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必要时市社科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后期经费拨付。分期拨付经费的项目,如项目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后期经费。验收不合格或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后期经费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联各类项目。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采用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市有关部门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助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受处理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联各类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杭社联201513号)及补充细则(杭社联2016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1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