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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2019-06-20 10:50:10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社科司每年开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将2013年度项目清理情况及2014年度项目清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项目清理情况
  1.总体情况
  根据《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8〕119号),社科司对2013年批准立项仍然在研的1453项一般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其中1122项提交了结项申请,331项提交了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经审核,1109项同意结项,316项同意延期,15项同意撤项,13项不符合免予鉴定条件未通过结项。(具体情况请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登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查看)
  2.后续工作要求
  未通过结项审核的项目:限于2019年12月31日前提交结项材料,到期未报送结项材料或未达到结项标准的,一律作撤项处理;
  同意延期的项目: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报送结项材料,到期未报送结项材料或未达到结项标准的,一律作撤项处理;
  撤项项目:各单位即日起冻结、终止处理项目已拨剩余经费,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我部(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账号:1100107910005802243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并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撤项(终止)项目退回已拨剩余经费回执单》,以快件方式邮寄相关资料至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凡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二、2014年度项目清理工作安排
  1.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4年批准立项的所有在研的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具体清单请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登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查看)。
  2.清理要求
  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9年9月18日前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登录教育部社科司主页(www.moe.edu.cn/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项目中后期管理系统中在线提交结项申请,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
  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者登录“管理平台”,在项目中后期管理系统中在线申请项目变更,填写《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同意后,报社科司在线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3.组织工作
  本次项目清理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统称项目清理单位),由各项目清理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依托学校要在对本校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按“管理平台”显示的在研项目清单,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信誉管理,项目完成情况将记入项目责任人信誉档案。
  4.材料报送
  项目结项申请由各项目清理单位审核后,可在上述规定日期前随时报送。
  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一式2份;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一式2份,《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2套(成果为期刊论文可报送复印件,含期刊的版权页、目录页、论文正文并加盖科研处公章;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4)财务使用明细2份。
  申请免予鉴定结项的项目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一式2
  (2)项目成果原件2套(成果为期刊论文可报送复印件,含期刊的版权页、目录页、论文正文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3)财务使用明细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