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省市厅局

浙江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22-05-11 10:50: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浙江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新型智库是指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重要话语权且能够有效服务国家和浙江改革发展需要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平台,包括新型重点专业智库、重点培育智库、智库培育单位(以下简称“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集聚人才和智力优势,着力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智库,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智库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省新型智库认定工作,审议新型智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等。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社科联,承担智库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省新型智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省新型智库考核评估,推进智库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建设省新型智库管理数字化平台。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智库应把加强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以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攻方向,切实把好各类研究成果以及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意识形态关,加强智库党建工作,确保智库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七条 创新机制体制。智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科学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健全学术研究与交流机制、人才引进与培育机制、智库与党政部门对接机制、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媒体合作机制等,有效发挥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关键作用。

第八条 开展决策咨询。智库应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问题,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注重开展针对性、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九条 提供社会服务。智库应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改革发展的决策需求,通过课题研究、成果发布、论坛讲座以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积极咨政建言、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提升公众人文素养,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注重科学研究。智库应聚焦学术前沿,突出省情国情研究,注重实地调查和大数据方法,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工具创新,提升智库成果的内在学术价值,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坚实支撑。

第十一条 夯实队伍建设。智库应积极营造吸引人才、凝聚人才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批代表国内领先、省内一流的智库领军人才和青年杰出人才;积极吸引省内外知名学者、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在职或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技术高管等参与研究;大力培养研究团队,不断完善智库研究人员的学科、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着力打造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智库团队。

第十二条 打造品牌产品。智库应通过发布本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重要指数,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开展高端论坛,编写系列丛书等方式,积极打造标志性智库产品,引领相关领域研究和相关行业发展,努力提升智库在本研究领域行业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加强数据库建设。智库应聚焦研究领域和知识模块,着力推进相关领域历史文献、案例资料、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情况等数据库建设,夯实智库研究的数据基础。

第十四条 推进合作交流。智库应积极打造智库联盟、论坛等机制性合作交流平台,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全国或国际性智库会议、论坛、峰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智库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有效整合。涉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智库依托单位是智库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智库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把握智库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导、协调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鼓励智库创新体制机制,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才引进、考核评价、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智库人员职称晋升、绩效奖励、职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智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智库依托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不按规定标准给予智库经费配套、未落实专职人员编制和办公空间等基础条件的,不得申报新的智库、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省级平台。

第十七条 智库日常运行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有需要的智库可设执行负责人。智库须设专职智库秘书和行政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智库可以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人负责制。理事会作为智库内部领导机构和议事机构,应由智库负责人、智库专家、依托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经费资助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智库外理事(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智库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智库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成员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任期5年。智库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研究计划、审核研究成果、监督学风学纪等。

第十九条 智库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智库日常档案收集管理和智库数字化平台数据维护工作,接受秘书处指导检查。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智库重大事项报批制度。智库发生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的,应通过省新型智库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秘书处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智库信息报送制度。各智库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信息及季度、年度报表数据报送工作,严格规范报送的时限、范围、形式和流程,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出台的有关管理制度等信息通过省新型智库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秘书处。智库每季度末应向秘书处提交决策咨询、智库成果、论坛举办等相关情况数据;每年智库应向秘书处提交智库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智库联盟

第二十二条 加强智库联盟建设。秘书处倡导、支持各智库以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牵引,凝聚形成若干研究模块,建设若干智库联盟,推动智库研究由碎片化、零散化向协同化、模块化转变,增强服务大局的协同集成研究能力。对经秘书处同意成立的智库联盟,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给予一定建设经费,并在成果应用、课题立项等方面适当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智库联盟牵头单位的职责。智库联盟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联系,协同联盟联系指导单位、成员单位,制定联盟章程或管理办法,创新联盟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课题研究机制、重大科研活动工作机制等,推动成员单位提升服务决策能力水平,汇聚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能力强、响应速度快、协同程度高的紧密型核心智库联盟专家团队,打造学术交流、联合研究、权威宣介、引导舆论的联盟平台。

第二十四条 智库联盟成员单位的职责。智库联盟各成员单位要将联盟建设作为智库日常重要工作内容,遵守联盟章程或管理办法,主动共享资源,协同共建联盟专家库、数据库和案例库等,参与联盟课题研究及重大活动。

第六章 成果管理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支持智库决策研究,设立浙江省新型智库课题。

课题实行成果立项制。各智库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非省级及以上课题成果的,可申报智库课题,经秘书处组织认定后择优立项:

1.智库研究报告获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正式文件采纳,或被设区市级以上地方法规采纳;

2.智库发布的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或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在国家级重要媒体刊发;

3.智库研究人员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参照浙江大学最新版学术期刊名录)、特别是“三报一刊”发表,与智库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4.智库出版的研究专著。

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被中央部委有关部门采纳的,经秘书处组织认定后可直接立项。

根据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重大研究需求,秘书处可采取重大项目“揭榜挂帅”定向或委托的形式组织相关智库开展课题研究。

立项的浙江省新型智库课题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参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管理,课题资助经费由各智库列支。

鼓励各智库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研究课题;联合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研究选题,组织相关研究力量开展课题协作攻关。

第二十六条 智库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必须注明成果系浙江省新型智库成果或受智库资助,或作者单位为智库。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认定为智库成果。智库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智库名称。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果宣传。智库应与国家级或省级主流媒体(如“三报一刊”)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构建机制性宣传平台,定期面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智库影响。

第二十八条 推动成果转化。《浙江社科要报》(智库专刊)为智库决策咨询成果报送主平台,主要刊发党委政府决策急需、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各智库应按要求积极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研究成果,经秘书处审定后,通过《浙江社科要报》(智库专刊)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参阅。鼓励智库开拓自有渠道报送成果。智库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成果应定期抄送秘书处,涉密成果按保密规定报送。建设周期内,每个重点专业智库获国家级领导批示、国家部委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4篇,每个重点培育智库、智库培育单位获国家级领导批示、国家部委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2篇。每个智库每年获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5篇。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智库应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应为智库主要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或省内顶尖专家,可以是智库依托单位的在编人员或与智库依托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外聘人员,但不得同时在其它省级以上社科研究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或研究方向负责人。

第三十条 智库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鼓励智库聘请决策咨询经验丰富的专家型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技术高管、职业媒体人、国内外智库知名专家等人才,外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其中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按相关规定报审。聘用合同应明确工作任务、享受待遇、聘任时间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智库建立“旋转门”机制,支持智库研究人员到党政部门挂职、任职、兼职,支持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智库相关研究工作,推动党政机关与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 智库和依托单位应创新智库人才岗位聘用和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智库研究成果在业绩考核、职称晋升、荣誉评定中的权重,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政策,为智库研究人员成长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智库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依托单位支持经费和智库自筹经费组成。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社科联依据智库考评和智库重点品牌建设情况等拟定年度预算计划,体现绩效导向。依托单位应确保每年按照不低于省财政拨付经费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含人才引进经费)。鼓励智库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出台智库自筹经费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

第三十四条 智库建设经费由智库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依托单位应制定智库经费管理细则,对建设经费单独建账,规范使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 智库认定及评估

第三十五条 智库遴选、认定分两种方式:一是公开申报遴选,各申报机构根据申报遴选文件经依托单位推荐,联席会议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入选。二是不定期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省新型智库,符合智库建设重点研究方向且已达到省级智库建设标准的智库,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经智库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认可,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联席会议审定,予以认定。

三十六条 智库建设周期为五年,采取动态评估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智库评估包括年度抽检、中期评估和建设期满评估,由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

三十七条 智库评估指标体系分基本指标、发展指标两部分。基本指标指智库基本建设情况,发展指标指智库的特色发展情况。适当加大对在“三报一刊”上发表成果的考核力度。探索建立智库分类考评体系。

第三十八条 对经秘书处发起或同意成立的智库联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考核评价。为提高智库联盟建设实效,对各智库的考核评价应包括智库对智库联盟的参与度和实际贡献,对智库联盟的绩效评价应综合考量联盟牵头单位贡献度和成员单位贡献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智库评估按照智库自查、专家评估、秘书处审核、联席会议审定等流程进行。具体评估时,现有智库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及佐证资料;秘书处组织现场汇报,邀请专家现场评估打分。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人员对智库实地评估。探索利用省新型智库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智库评估考核的改革措施。

第四十条 秘书处根据中期和期末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智库建设经费拨款计划,提高经费资助的精准性和实施效益。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确定智库排名、下一年度资助经费额度的依据。评估优秀的,下一年度在基本支持经费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评估排名靠后的,给予警示;评估不合格或评估排名倒数第1—2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加大对高端智库的培育与支持。秘书处要加强智库和智库联盟的过程管理、考核评价,根据智库建设实际情况,对接国家、浙江发展战略需要,遴选确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智库,在经费、品牌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端智库。

第四十二条 智库在建设期内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智库)的,评估直接认定为优秀;智库出现政治导向、学术不端问题,或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评估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经联席会议同意,可取消省级智库称号。智库对浙江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联席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或存在完成决策部门交办课题质量较差、受到决策部门批评等情况的,秘书处报经联席会议同意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责令限期整改、降级等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