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 获奖成果

第五届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中国式现代化的民族建设维度——基于宪法文本的分析》

2026-09-29 14:58:22


浙江财经大学唐勇教授撰写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民族建设维度——基于宪法文本的分析》一文,2023年9月发表于《民族研究》,获“第五届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论文类)。


简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现行《宪法》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的总目标。据此,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高度耦合,共同构成新时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最高范畴。

作为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民族国家既是主权民族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又对主权民族起到塑造整合的作用。中华民族的主权民族属性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同质性。《宪法》赋予各民族成员相同的公民身份,支撑了56个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公民参与国家现代化实践的过程,是不断加强族际关系共同性的过程,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

现行《宪法》序言关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表述,从各民族维度对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规定。从文义上看,该规定宣告了“各民族”的宪法地位;规范“促进”的宪法关系,即国家有权力,同时也有义务推动各民族的现代化进程;明确“共同繁荣”的宪法目的,即国家民族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中国式现代化最终落脚于保障各族人民权利的现代化。《宪法》关于“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规定,最终体现为通过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来实现人民的整体现代化。通过宪法的实施,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自觉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奠定政权基础。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并通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等规范建立起中华民族、各民族和各族人民的宪法现代化规范。

该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宪法》规范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民族学涵义,对于深化民族学与法学的交流对话,跨学科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具有理论意义。同时,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解释实施提供借鉴,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唐勇,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主要从事宪法民族问题研究,特别关注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