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 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研究人才培养。
第七条 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规划、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提供咨询,并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省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十三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动设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 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项目实行书面评审与专家答辩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础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七)研究人员的诚信度。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 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对无故不履行任务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鼓励项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劳务费:是指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
(二)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信息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版权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费:是指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等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8%;
(七)其它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五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任务书中明载,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书面验收三种方式。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调研报告和相关论文、专著;
(三)经费使用决算书。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除计划任务书另有约定外,其成果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需注明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行政部门将撤销验收结果, 主要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以适当形式,酌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