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30日印发,2015年6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者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应当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前沿发展的战略需求,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省部现有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骨干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四年,资助经费一般为30-50万元,其中数学、管理类一般为20万元。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项目资助;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产业部门开展联合研究,进一步争取国家科技项目资助。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主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一人。
第八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人和项目组有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和年度申请通告、项目指南的要求,撰写重点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项目的有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省基金申请项目研究内容的主要区别;申请人不得以与已获得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内容,再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重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视具体情况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同时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时,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三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同行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四)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从评审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进行推荐。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答辩评审会,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并考虑管理专家参加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要求推荐资助项目,推荐时还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研究内容对提升浙江省科技水平的作用;
(二)申请人及项目组的创新能力和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完成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并根据评审组专家的推荐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紧密结合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科学问题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的申请项目。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接受申请人对项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对不合格或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不予资助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认为不予资助决定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重新对申请人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不予资助项目经复审程序后确定为拟资助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该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日。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印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
逾期未提交项目研究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二份返还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核准后的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所在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审查依托单位报送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的,责令其在十日内报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组织三名以上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中期检查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相近领域项目可集中进行交流与评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或暂缓拨付经费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且能完成全部预期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重点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省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材料中予以说明,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对结题验收未通过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予以延期。资助项目研究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二次,每次一年。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研究成果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十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
(二)提交的结题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随机选择三名以上同行专家、一名以上财务专家进行会议或通讯验收,分别对项目计划执行和预期成果完成情况、学术创新与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结题材料、项目绩效和专家评价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
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予以补充填报。
第三十六条 发表、介绍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入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依法管理、运用重点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引导社会科技资源的投入,推动知识创新与科技创新,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工作,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办发〔2007〕00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30日印发,2015年6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一般项目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资助经费一般为8-10万元,其中数学、管理类一般为6万元。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一般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项目资助;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请通告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一般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一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和年度申请通告、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撰写一般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项目的有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省基金申请项目研究内容的主要区别;申请人不得以与已获得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内容,再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一般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视具体情况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同时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时,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议意见。
同行专家提出评议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从评审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并根据评审组专家的推荐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项目优先考虑资助:
(1)申请人为35周岁及以下、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人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3)申请人的依托单位能足额提供联合资助配套经费支持;
(4)申请人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5)申请人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
(6)申请人在衢州、舟山、丽水地区的依托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对探索性强的非共识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以建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接受申请人对项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对不合格或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不予资助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认为不予资助决定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重新对申请人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不予资助项目经复审程序后确定为拟资助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该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日。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印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
逾期未提交项目研究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二份返还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核准后的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所在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对一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且能完成全部预期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省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材料中予以说明,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对结题验收未通过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予以延期。资助项目研究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二次,每次一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自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研究成果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十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
(二)提交的结题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随机选择三名以上同行专家、一名以上财务专家进行会议或通讯验收,分别对项目计划执行和预期成果完成情况、学术创新与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结题材料、项目绩效和专家评价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
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著、专利、奖励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予以补充填报。
第三十三条 发表、介绍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入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依法管理、运用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引导社会科技资源的投入,推动知识创新与科技创新,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工作,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办发〔2007〕00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