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3月2日印发,2015年6月18日修改)
第一条 在浙举办学术交流有助于我省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基础研究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有条件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组织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为规范学术交流项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高水平学术交流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术交流项目资助:
(1)申请人必须是受到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学术交流的单位或者个人;
(2)学术水平高,有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参加;
(3)学术交流主题属于基础研究范畴、对我省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项目申请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术交流背景材料;如果是国际学术交流,需附批件复印件一份。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学术交流项目申请材料的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送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后,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并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原则上只对学术交流提供部分资助,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根据学术交流的重要程度、规模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一般为5-10万元。
第六条 受资助者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学术交流经费。举办学术交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 凡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交流,须在会议标识、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或主办、协办、支持等”字样。
第八条 受资助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学术交流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符合要求的总结报告和参加人员名单。
第九条 如果学术交流后出版论文集,受资助者须在论文集出版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