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管理, 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 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 促进我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解决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浙江省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课题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 研究思路清晰, 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果富有成效 。
第二章 课题的分类与研究期限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简称“ 省教科规划课题 ”),分为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简称“ 省重大课题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简称“ 省重点课题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简称“ 省一般课题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简称“ 省专项课题 ”)。
第四条 省一般课题(编号序列为 SC 或 SCG)指教育教学具体领域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至多不超过三年 。
第五条 省重点课题(编号序列为SB)指在省一般课题研究基础上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有重要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至多不超过四年 。
第六条 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省教科规划办 ”)不定期设立省重大课题和省专项课题,新增课题另行编号 。省专项课题与省一般课题同级别管理,省重大课题的管理要求以具体通知为准, 并参照本办法基本原则执行 。
第七条 以上类别课题的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
第八条 省一般课题每年申报一次, 省重点课题每两年申报一次 。各单位的申报限额由省教科规划办分配,参考上一年度的立项情况,动态调整指标 。
第九条 课题须依托以下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内高等院校(其中未转设独立学院须通过本部进行申报)及其他省级教育管理单位 。
第十条 课题的申报通过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进行 。具体环节包括:个人申报 、管理单位限额审核推荐、省教科规划办立项评审、公示拟立项名单 、公布立项名单 。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 、成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浙江省教育系统内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 二 ) 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三) 申请省重大、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必须主持并完成过省级及以上课题;
( 四) 除省重大课题外, 每项课题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 人 。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视为违规申报行为:
(一)负责人未使用个人真实信息进行申报的;
( 二 ) 负责人近两年内主持的省教科规划课题被撤项的;
(三)负责人提交的申报书活页内容存在抄袭 、未通过AIGC 检测(AI 文本鉴别) 、一题多报等违反学术规范的;
( 四)负责人已主持其他在研省教科规划课题的;
(五)同一申报期内申报多项省教科规划课题的,包括同时从不同管理单位申报等 。
第十三条 违规申报行为经核实后, 视情节轻重做相关处理 。
第四章 课题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省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公平 、公正开展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
第十六条 课题拟立项名单由省教科规划办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 或有异议且已解决的, 由省教科规划办公布课题立项, 否则不予立项 。
第五章 课题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须结合实际情况, 于在研期间按要求完成开题或中期报告, 及时反映课题研究进展和成果培育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
(一) 开题报告应于课题立项起三个月内完成,须通过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
( 二 ) 中期报告自课题立项三个月后至课题结项截止日期前完成,须通过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报告》;
(三) 提交的开题或中期报告经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审核 。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须确保课题研究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要求,课题负责人有管理、约束课题组成员的义务,课题负责人须对与课题有关的活动全面负责 。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其归口管理的省教科规划课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存在问题的课题及时上报 、处理, 确保课题有序 、规范开展 。
第 二 十条 省教科规划办对立项课题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
第六章 课题的变更 、终止与撤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原则上须按照课题申报方案开展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确需对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变更的 ,须由(原)课题负责人提出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并报送管理单位同意, 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 方可变更 。变更申请须在课题结题前完成 。
第二十 二条 为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省教科规划办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课题进行撤项处理:
(一) 研究过程出现政治方向不正确;
( 二 ) 超出课题规定的研究周期;
(三) 存在学术失范行为;
( 四)存在权属问题且不能解决;
(五)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六) 以课题名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存在其他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 自撤项日起两年内无法申报省教科规划课题 。
第 二 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 可在课题研究期限内主动申请课题终止,自终止日起两年内无法申报省教科规划课题 。
第 二 十四条 对于本年度撤项率高的管理单位, 省教科规划办将适当缩减其下一年度的课题申报限额 。
第七章 课题的结题
第 二 十五条 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 原则上均须进行结题鉴定, 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
第 二 十六条 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原则上均由课题管理单位组织开展 。结题鉴定组至少由相关领域内的五位专家组成,超过五位时须呈单数 。高校社科(科研)处组织的鉴定,聘请的校外专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鉴定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二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高校以二级院系或行政处室为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加鉴定 。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职称,作风正派,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
第 二 十七条 结题鉴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讯鉴定:负责人提交《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表(通讯鉴定)》, 由专家分别出具书面意见、评定等级及通过结论 。管理单位确认超五分之四的专家同意通过后, 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核;
( 二 )会议鉴定:负责人提交《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表(会议鉴定)》, 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并评级 。管理单位确认鉴定组同意通过后, 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核 。
第 二 十八条 在申请课题结题鉴定时, 省一般课题须具备至少一项相关研究成果;省重点课题须具备至少两项相关研究成果,或召开一次区(县)级及以上的成果推介会 。
第 二 十九条 课题结题申请免于鉴定须符合的要求:
(一)省重点课题须满足如下情况的任意一项:
1.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篇与课题主要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核)上发表,或在《人民日报》《光明 日报》《中国教育报》《浙江日报》 发表文章(1500 字以上); 如不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须被SCI/SSCI/EI 数据库收录(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图书馆检索证明) 。发表的论文以出刊为准, 且须在发表刊物中注明“ 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编号 ”;
2.课题相关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颁发的二 等奖及以上奖项, 课题负责人须为该获奖成果的负责人;
3.课题相关研究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
4. 主要研究内容作为学术著作出版(不含教材) 。须注明:“ 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编号 ”; 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
( 二 )省一般课题(包括省专项课题)须满足如下情况的任意一项:
1.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篇与课题主要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在省级期刊(公开刊物)上发表(5000 字以上),或在《人民 日报》《光明 日报》《中国教育报》《浙江日报》发表文章(1000 字以上);如不在国内期刊发表, 期刊须能查询到国际标准刊号 ISSN(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图书馆检索证明)。发表的论文以出刊为准,且须在发表刊物中注明“ 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编号 ”;
2.课题相关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颁发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课题负责人须为该获奖成果的负责人;
3.课题相关研究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肯定性批示或采纳;
4. 主要研究内容作为学术著作出版(不含教材) 。须注明:“ 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编号 ”; 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
第三十条 申请课题免于鉴定或鉴定结题的负责人均须完成《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研究成果须与课题高度相关 。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为地市教科规划办的省一般课题, 结题要求可由地市教科规划办根据地区特点做适当调整,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核备案后遵照执行 。省教科规划办将不定期开展质量评估 。
第三十二条 省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以省教科规划办发布的通知为准 。
第三十三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的结题须在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上操作,由负责人于在研期限内提交至所在管理单位审核 。管理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课题结题要求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课题送审 。省教科规划办每月月底对通过的课题进行公示, 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 或有异议且已解决的,在课题管理系统开放结题证书下载通道, 否则不予结题 。
第三十四条 纸质版本的结题证书不进行补发 。
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 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如有经费资助情况, 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章 课题的评奖
第三十六条 省教科规划办每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 主要面向近两年内结题的省教科规划课题, 由管理单位限额推荐 。
第三十七条 获奖成果公示期内无异议, 或有异议且已解决的, 由省教科规划办公布并颁发证书, 否则取消获奖资格 。
第十章 课题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三十八条 省教科规划办有权保留报送课题成果的原件 、 复印件 、摘要和电子版, 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公开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第三十九条 省教科规划办有权推广课题的研究成果, 遵循“ 研以致用 、分类推进、协同创新、注重实效 ”原则,强化课题研究与教育决策、教学实践、社会服务的有机衔接 。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不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发布成果研究质量报告,通过报刊书籍 、网络媒体等形式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试验和推广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6 年起立项的课题,此前立项的课题按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省教科规划办 。
2026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