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2020-07-10 21: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杭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深入践行“真”“情”“实”“意”总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促进杭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全面发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重研究我国、我省和杭州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在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级别为副省级。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规划每5年制定1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年度课题指南1年发布1次,时间一般在上一年末或当年初。

第六条 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在面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结合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当前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等进行草拟汇总整理,提交市社科联(院)党组审议确定。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我省特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分常规性课题、重大课题、专项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和基地项目等类别。

常规性课题是指在课题指南指导下按年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学科共建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等课题。其中重点课题为研究重大问题及学术前沿的课题;一般课题为围绕主攻方向和学科发展立项的具有某一方面价值的课题;学科共建课题是指市社科规划办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青年课题为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下的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为经费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的课题。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市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交办(下达)或出题的研究项目以及被市委市政府领导圈选的研究项目;市社科联(院)党组研究确定的重大研究项目等。采用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进行确立的课题。

专项课题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或理论和实践形势需要,由市社科规划办或与合作单位联合设立,采用共同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事先没有立项但研究成果符合市社科规划课题条件,经后期申报、认定予以立项资助的课题。

基地项目是指在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自身研究方向、打造学术高地而设置的课题。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市社科规划重大课题、专项课题和基地项目的申报,一般从课题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后期资助课题需以完成的研究成果申报,每年全天候受理。

第十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课题负责人只限1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 申报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4.实行1人申报1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课题。

5.未完成国家、省及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特殊情况除外)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基础理论类课题一般为论文或专著(含文献校勘),应用对策类课题一般为研究报告,也可以为论文。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3年,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要求的按招标书确定时间。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的,一般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

7.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基地项目,以及与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专项课题等市社科规划课题。

8.申报后期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须向市社科联(院)主办的《杭州社科成果》投稿,并被录用刊发。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从杭州社科网查看和下载课题申报的有关材料,根据《申报通知》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通过杭州社科网“业务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和打印申请书(特殊情况除外)。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的背景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网上和书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截止后,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一般常规性课题申报情况应在杭州社科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他课题视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市社科规划办从市社科学科组专家库中选择相对应的专家,采取网上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也可委托外省市社科规划办(或社科联)组织异地匿名评审。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合格者在市社科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专家评审。

2.评审。主要采用网络匿名形式评审。评审专家由社科规划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系统,按课题评审标准对申请书的《课题设计论证》进行量化评分。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得分进行核对汇总,提交市社科联(院)党组复核审批。

3.复核审批。市社科联(院)党组对评审汇总结果进行复核审批,审批结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在杭州社科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公示无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其他类型课题的评审程序可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与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年度专项课题应控制一定的数量,课题评审、资助经费一般均由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标准:

1.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5.当前重点研究领域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6.符合后期资助课题申报条件的成果即可认定为后期资助课题。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已申请同类别课题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别课题的评审。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市社科学科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通知发布后,市社科规划办与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协议书》(简称“课题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课题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应与立项通知内容一致。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后期资助课题除外。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承担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市社科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完成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的重大课题,一般在课题完成的期限的中期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完成期限在6个月内的重大课题,应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课题进展情况,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

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常规性等课题的中期检查,了解、掌握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情况总结表》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结合年度课题完成情况,不定期开展对逾期未结题课题的集中清理。对在清理期间仍未按要求提交符合结题条件材料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报市社科联(院)党组审议后,予以撤销(或终止)课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不得偏离研究主题);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5.延期6个月以上;

6.涉及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拟出版、发表,或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7.终止课题研究;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对新更换负责人的“委托书”,以及新负责人的“承诺书”;第四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五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6个月;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审定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的结题等级鉴定为不合格;

3.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主题;

5.延期1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课题完成率较低的单位或部门,应督促其整改提高。对课题完成情况较好、结题率列前位的单位或部门,在次年的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资助经费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市规划课题经费的使用,由市社科联(院)党组按照《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资助课题数量及资助金额标准由市社科联(院)党组审议确定。后期资助课题经费标准可参照常规性课题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实施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

课题结题成果通过等级评审(或认定)的常规性课题、后期资助课题,间接费用比例则依据评审等级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1)成果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成果等级为“良好”和“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三十条 常规性课题资助经费在课题成果等级评审后核定一次性拨付。资助课题成果等级为优秀的,按重点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经费,成果等级为良好和合格的,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经费。自筹经费课题如成果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则追认为资助课题,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经费。专项课题、基地项目等其他课题可根据立项需要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经费。后期资助课题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经费。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由市社科规划办拨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的课题,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延期情况,减少拨付资助经费。其中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减少20%,延期半年至1年的减少50%,延期1年以上的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予以撤销的课题,资助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 学科共建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 题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一般分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其结题条件要求分别为: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本市级公开出版物发表;最终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本市级公开出版物发表,或被市级领导批示,或被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市社科联(院)刊物《杭州社科成果》等录用刊发。

同时,课题最终成果要求体例完整,字数一般要求在专著10万字、发表论文5000字、研究报告8000字左右。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结题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结题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研究并最终研究成果达到结题条件后,课题负责人通过杭州社科网“业务管理平台”填写和打印《鉴定(验收)结题审批书》,上传电子版结题材料(包括成果要报、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同时向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书面结题材料,由承担单位书面和网上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

报送的书面结题材料包括《鉴定(验收)结题审批书》一式1份、成果要报2份、最终成果(结题成果)一式4份、各阶段性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提交结题申请后,常规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确定相应等级。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次。成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1)成果形式为论文,按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标准,在国内一级期刊以上发表;(2)成果形式为论文或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被杭州市社科联(院)刊物《杭州社科成果》录用刊发并获市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被省、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主要领导批示。

对于被清理的课题成果评审等级只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次。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其他类型的课题按立项要求进行结题。

第三十七条 成果评审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规划办从市社科规划学科专家库中选择产生成果评审专家。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的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库外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

2. 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一般选定3-5人。

3. 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4.选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市社科联(院)机关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评审根据课题结题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评审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成果评审标准依据课题立项标准和结题评审要求,客观、公正。视课题成果质量确定等级。

第四十条 课题评审中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做好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评审的相关课题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的统计汇总和备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课题等级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统计汇总,提交社科联(院)党组审议确定。课题成果等级不定期在杭州社科网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通过结题评审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结题证书》。合作立项的专项课题需要办理结题证书的,必须提供合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立项合作单位应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优先免费使用。

第四十六条 课题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科研诚信规范。如课题申请人、评审专家以及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鉴定等相关活动中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联课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市规划课题。

1.通过评审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且当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本市级公开出版物发表的(字数4000左右)。

2.课题研究成果获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或被省、市级党委、政府部门采纳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杭州市社科联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杭社规〔202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